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業務。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

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

所確立的標準。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a) 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b) 為適當目的行事;



(c) 對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發行人負責;



(d) 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e)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及




(f) 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

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董事必須符合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董事可以將職能指派他人,但並不就

此免除其職責或運用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

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

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謹請注意,未有履行職責及責任的董事或會受到聯交所的處分,亦可能須按香港法律或 其他司法權區的法律承擔民事及╱或刑事責任。




而根據香港公司註冊處發出的《董事責任指引》,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責任,可能須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亦可能會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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