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三章:
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業務。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
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
所確立的標準。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a) 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b) 為適當目的行事;
(c) 對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發行人負責;
(d) 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e)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及
(f) 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
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董事必須符合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董事可以將職能指派他人,但並不就
此免除其職責或運用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
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
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謹請注意,未有履行職責及責任的董事或會受到聯交所的處分,亦可能須按香港法律或 其他司法權區的法律承擔民事及╱或刑事責任。
而根據香港公司註冊處發出的《董事責任指引》,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責任,可能須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亦可能會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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