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隆成集團董事會成員、股東們
隆成集團董事會成員、股東們:
隆成集團自決定出售原本核心業務後,相信各位董事會成員及股東們都希望公司可以邁向更美好的將來,而我們作為股東的也支持公司一切合理的決定去管理公司及發展新業務。誠如公司最新的業績報告所述:
"鑒於董事擁有扎實的金融知識及背景以及本公司的充裕現金水平,董事認為本公司目前適宜採取積極行動產生即時之收入,並將本公司之業務組合擴展至其他業務範疇,包括貿易、放貸業務以及其他金融及物業投資。"
我們看到這句,還為公司委任了一些有才華、有能力的董事而感到高興,也為公司擁有充裕的現金去開展新業務而感到雀躍,但公司昨天公佈的一宗交易(http://ift.tt/1CNkmke) ,就令我為公司管理層的不智而感到憤怒!
公司要收購物業去開展新業務是無可厚非,也是合理的做法,但公司在坐擁接近8億元淨現金的情況下,為何收購物業要以發行新股支付?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發行新股作價低至每股0.5元,比較目前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約0.832元大幅折讓40%!如果按照通告所述的方式去支付收購物業的作價,則公司每股資產淨值將由約0.832元攤薄至0.803元,對公司的股東極之不利,究竟公司的董事們是基於什麼因素作出此等不利公司、股東的決定?
或者讓我們看看這些所謂“有札實金融知識”的董事們其學歷與背景:
麥光耀先生,39 歲,畢業於香港科技大學,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取得金融專業的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彼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取得特許金融
分析師資格。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以來,彼一直為美國執業會計師;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以來,
彼一直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成員。目前麥先生為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已於聯交所
主板上市)之執行董事、駿科網絡訊息有限公司(Computech Holdings Limited,其股份已於
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之執行董事及國銳地產有限公司(前稱建懋國際有限公司,其股份已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琛凱先生,37歲,自二零零五年三月起加入本集團,獲委任為執行董事前原先為本集團的集團副總經理,於委任後仍會繼續擔任該職位。彼負責本集團的管理及中國市場業發展。黃先生於羅徹斯特理工學院取得商管學士學位,及於美國大學取得商管碩士學位。
黎健聰先生,44 歲,於穩健投資,特別是在中國及台灣的物業投資、社會服務及技術領域上,已有超過20 年的經驗。黎先生於澳洲科廷理工大學取得市場及管理學士學位。黎先生的工作始於中國銀行集團證券有限公司的場內交易員,並於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分別為力寶證券控股有限公司、德累斯頓銀行及嘉信理財香港證券有限公司出任交易員,及於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六年期間在軟庫金匯亞洲証券有限公司出任交易及鎖售交易部門主管。彼亦於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間分別於星展唯高達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建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農銀證券有限公司及京華山一國際有限公司工作。而於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一四年八月期間,彼於基金公司專注於投資組合管理及風險管理的工作。另外,黎先生於証券咨詢、企業融資、企業管理及基金管理的範疇上亦有豐富經驗。
陳世峰先生,47 歲,現為台灣華聯亞洲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及董事長。陳先生擁有豐富銀行、金融及會計工作經驗,並曾在多間跨國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擔任行政職位。陳先生獲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頒發會計學士學位,以及獲美國伊利諾大學頒發會計碩士及財務管理碩士學位。陳先生曾於台灣、上海及香港多間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擔任行政職位。彼亦曾於台灣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及台北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擔任講師。
請問上述的董事們,你們都具備大學金融、財務相關的學歷,相信也熟識"企業融資" (Corporate Finance),並且有豐富的營商經驗,請問一間公司在擁有充裕資金、而且股價比資產淨值有大折讓的情況下,仍以配發新股作為收購物業的作價,是否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是否符合股東最佳利益? 還是你們在作出這決定的時候,並不是以公司、以股東的利益為依歸? 請撫心自問。
我們在此提出請求,希望董事會成員基於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取消以發行新股作為收購物業的代價,改以公司的現金儲備支付有關款項,這才是最符合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如果我們的訴求不獲允許的話,我們將根據本公司章程第58條規定,收集10%股東的支持,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表決對董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投票;此外,我們不排除向監管機構作出申訴,要求監管機構介入、調查,還小股東一個公道。本公司章程第58條規定如下: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合適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之股東有權於任何時候透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之任何事項;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於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提出要求之人士可自行根據公司法第74(3)條之條文召開大會。"
各位董事們可能覺得小股東只是一盤散沙,烏合之眾,難有作為,也不需理會我們的想法與感受。事實可能與你們所想像的一樣,但我們可以肯定地告訴各位董事們,我們不會放棄任何絲毫的機會去爭取小股東的權益,那怕成功的機會微乎其微。
小股東們,如果你們不想自己的利益被剝削、被攤薄的話,我懇求各方的小股東們,包括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團結起來,爭取我們應有的權益,不要再任人魚肉。
此致
隆成集團董事會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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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媒體朋友看到這封信的話,也懇請仗義相助,幫我們將訊息傳遞出去,幫助小股東們發聲爭取應有的權益,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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