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華富國際(00952)不解之謎



今早由於電腦出現問題,故只能匆忙地以手機看看通告內容,到黃昏時有網友短訊我,似乎我們都理解錯通告的內容。


“由於若干民銀國際完成 交易之先決條件,即證監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批准持牌法團主要股東變更至 民銀國際及聯交所批准所有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於最後截止日期仍未達成,民銀國 際完成交易未能成為無條件,且第一份認購協議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失效。”
上述句子所指的“證監會”,我今早看得匆忙,加上一直的感覺都是交易尚待國內証監會的批准就達成所有必須的條件,也因此先入為主覺得應是指國內的証監會,但網友細看後覺得應是指香港的證監會。我再詳看通告內容,也認同網友的意見,應該是香港證監會尚未批准持牌法團主要股東變更至民銀國際,而不是指國內的証監會。當然,上文沒有提及國內証監會的意見,也不知國內証監會是否批准這交易。

翻看上年九月三十日的通告,當時列出民銀國際完成交易之條件主要是:

1. 華富國際的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案,批准准(a)根據第一份認購協議及僱員認購協議進 行認購事項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b)根據上市規則、其公司細則及適用法 律規定,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

2. 中國銀監會及中國證監會授出相關同意及批文(如需要),以及就第一次認購 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該等要約向中國外匯管理局作出相關存檔(如需要);

3. 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證監會就據第一次認購擬進行之交易及該等要約而導致持牌法團主要股東變更授出批准;

4. 聯交所批准所有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大家一直都將重點放在第2點,即國內銀監會及証監會的審批,並直覺認為第3及第4點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不會有問題,但看今早的通告,似乎問題正是出在第3及第4點,即香港證監會不批准,而不是國內審批出現問題;但因為華富國際主要從事券商業務,故可以豁免遵守現金資產公司的規定,那問題究竟出在哪裡?為何香港證監會不批准持牌法團主要股東的變更?

如有熟悉條例的業內人士,懇請發表一下看法,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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