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7月中遠海運 (01919) 及A股上市公司上港集團聯合向東方海外股東提出自願現金要約,每股要約價是78.67港元,而要約的先決條件是:
(a) 根據中國《反壟斷法》在中國進行的反壟斷審查,中國商務部反壟斷局已決定不對要約作出進一 步審查或允許要約繼續進行,或就審查要約而言中國《反壟斷法》規定的所有適用等待期已屆 滿,要約已根據中國《反壟斷法》被視為獲得中國商務部通過;
(b) 就中遠海運要約人而言,獲得中國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如有要求)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如有 要求)關於要約的批准或授權;
(c) 歐盟根據《歐盟合併條例》進行的反壟斷審查方面,歐盟委員會已決定允許要約繼續進行;
(d) 根據經修訂的 1976 年《美國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壟斷改進法》(《美國反壟斷改進法》)及 據此的規定在美國進行的反壟斷審查,與要約有關的全部或任何適用的等候期(包括任何延期) 已屆滿或終止;及
(e) 中遠海運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以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批准要約及根據中國證監 會發出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批准重大資產重組。
根據公開披露的訊息,條件c、d及e已達成,目前只餘下條件a及b未達成,只要這兩個條件也達成的話,則自願要約將成為無條件,所以東方海外的股東將可以以每股78.67港元出售持股予中遠海運及上港集團。
條件a及b不能通過的機會大嗎?我自己覺得這種涉行央企進行的併購,商務部鮮有否決的個案,而且這宗併購也已通過歐、美的反壟斷審查,即是說歐、美相關部門認為完成併購後,行業仍有足夠的競爭,不會構成壟斷,我相信通過中國商務部的反壟斷審查只是時間的問題。至於發改委、國資委的批准及授權更不應該有問題,大家可以翻看通告,如果因為發改委、國資委的反對仍令併購失敗,則中遠海運要向東方海外支付一筆2.53億美元的反向終止費,由此可看出中遠海運在提出併購之前,理應已取得發改委及國資委的默許。
現在要約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應該是時間。我期望剩餘的兩個條件可以在末來兩個月內達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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