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作忙碌,故此日間也沒有時間看市;而且即使恒指大升接近400點,收市時候查看一下價格,也好像與自己無關,小型股仍是風平浪靜。
沒有什麼題材寫,就繼續寫寫新世界百貨的私有化及東方海外訊息披露違規問題。先說說新世界百貨,現在公司是每隔三天發一次通告提醒小股東接受要約,但查看CCASS的變動,現在已接受要約的股數是寥寥無幾,差不多可以判斷在7月18日要約到期時,要約不可能獲得超過90%的獨立股東持股接受,即是說2元作價的私有化要約除非獲得大股東延期或者提價,不然是會失敗的。而作為小股東的你,目前有3個選擇:
1. 如果同意2元作價的私有化要約,就通知券商接受;
2. 如果覺得要約會失敗,而且大股東不會延期或提價的話,就要在市場沽出;
3. 不接受2元作價的私有化要約,但繼續持有新世界百貨,博大股東加價。
要謹記的是這個2元作價的私有化要約是有條件要約,而這個要約的特徵是ALL OR NOTHING。如果大股東得到超過90%的獨立股東持股同意要約,則要約會成為無條件,而且大股東會強行收購餘下不同意要約的獨立股東持股,成功私有化。
如果得不到超過90%的獨立股東同意要約而最終要約失敗的話,那即使你已接受了要約,他們也會在數天後將股票歸還給你,而不是按2元作價收購你的持股,大家要清楚這種機制。
所以現在基本上是所有的獨立股東捆綁在一起,並不是說你作為小股東覺得賺少少就滿足了,不想再承擔之後的風險,決定同意大股東的的2元要約,然後收錢離場,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因為要有90%的獨立股東持股和你有同樣的想法才可以成事。所以現在如果持有新世界百貨的話,其實只有二個選擇而已: 覺得大股東不會提價或延期,那就要盡快沽出持股,做到真正的避險,千萬不要做接受要約這種儍事;或者繼續持股博大股東會提價。
至於東方海外訊息披露一事,原本寫完一篇文就算了,但見到今天報章的報道,實在是無名火起,要再說多幾句。
東方海外:公司沒義務要約前公告
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目前未有證據證明交易雙方保密工作欠妥當。至於東方海外是否披露不足,他指上市公司可以特殊情况為由,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內幕消息。
東方海外投資者關係及庫務經理Peter Budd表示,根據港股上市規則,公司無義務要在收到正式要約前發出公告,亦毋須回應市場傳言,中遠海控的H股亦未停牌,而1月時公司發布公告否認市場傳聞,是因彼時公司尚未與中遠談判。
看到東方海外這位投資者關係及庫務經理Peter Budd的說法,實在懷疑他是否知道及理解《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3.1項的規定:
由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作出的公布:
在有關方面接觸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之前,發表公布的責任通常由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承擔。雖然在有關方面接觸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之後,發表公布的責任主要由該受要約公司承擔,但一如下列規則3.2訂明,在某些情況下,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的行動,可能引致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有責任作出公布。因此,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應密切留意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價格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尋常的波動。
如出現以下情況,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便須作出公布:
(a) 當受要約公司在未被接觸前成為可能要約的謠言及揣測的對象,或其股價或股份成交量出現不正常波動,及有合理理由推斷該情況是由於有意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的行動(不論是由於保密不足、購買受要約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
在有關方面接觸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之前,發表公布的責任通常由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承擔。雖然在有關方面接觸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之後,發表公布的責任主要由該受要約公司承擔,但一如下列規則3.2訂明,在某些情況下,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的行動,可能引致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有責任作出公布。因此,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應密切留意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價格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尋常的波動。
如出現以下情況,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便須作出公布:
(a) 當受要約公司在未被接觸前成為可能要約的謠言及揣測的對象,或其股價或股份成交量出現不正常波動,及有合理理由推斷該情況是由於有意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的行動(不論是由於保密不足、購買受要約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
東方海外由2017年1月已成為要約的謠言及揣測的對象,當時公司發了公告否認;然而在6月21日,公司再度成為要約的謠言及揣測的對象,而且股價及股份成交量同時出現不正常波動:
這時候公司按規定是要作出公布的,但當時公司沒有在港交所披露易發公告作出否認,反而根據很多傳媒的說法,在回應傳媒作出的查詢時,公司的回應是:
公司對傳聞的聲明“始終保持一致” ,即是與2017年1月20日發佈的澄清公告所述一致,而當時公告的內容是:
本公司謹此澄清本公司及東方海外貨櫃並不知悉或未涉及任何與本公司或東方海外貨櫃有關的競投 。
我相信當時有不少傳媒朋友有向東方海外作出查詢的,也得到他們的回覆。如果你們有書面証據或錄音在手的話,請根據這些証據向證監會投訴東方海外涉及訊息披露違規、甚至有內幕交易的嫌疑。我們並不是想破壞這宗併購的交易,而是希望東方海外就此事負上應有的責任及受到懲罰,不然以後上市公司都視上市條例及相關規定如無物的話,受害的將是廣大的投資者及小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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